这是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第四次发布类似通知。据了解,山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年度全面检查制,要求煤炭经营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得低于20万吨,通过公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10万吨,通过储售煤场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5万吨。
煤炭经营企业在一年之内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将被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连续三年达不到经营规模要求的,则不予延续煤炭经营资格。同时,企业年度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上缴和煤炭销售票使用、回收、上缴,均要达到100%,限期达标仍不整改的,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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