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咸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工业促销保产稳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12]30号)文件,从8月份起,免收煤炭生产企业每吨15元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14年,省级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件,从2014年5月4日起,减征或停征了水土流失防治费、煤炭计量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炭运销管理费、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等五项规费。继续征收的只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由地税代征)、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35元左右/吨减少到9元/吨。
2014年12月1日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煤炭收费降为4.5元/吨。目前,我市煤炭收费只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由地税代征)、水资源和排污费三项,每吨4.5元。
从2012年至2016年6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14.11亿元,煤炭规费减轻煤炭企业负担8.4亿元,共计减轻煤炭企业负担22.5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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