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矿产资源法律经验教训 民国矿产资源法律经验教训:& nbsp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总结不足,吸取优点,以史为鉴,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制定具有积极意义。 3.1矿业政策缺乏坚强后盾& ldquo经济政策能否有效,取决于政治权力是否健全。没有政治权力,就没有经济权力。没有政治权力,就没有经济政策。 & rdquo[4]不健全的政治势力会使制度的实施大打折扣。 民国是中国社会多种政府、多种政治制度并存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局动荡,内战不断,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比如,虽然矿业法明确限制外资,“ldquo公司股份总额过半数为中华民国人所有;公司董事半数以上应为中华民国人;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应由中华民国人担任& rdquo但外国人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背景和实力,以及不平等条约的保护,在矿权的取得、开采和管理上,享有远比中国人优越的地位。 这与制度制定的预期相反。 黑格尔曾经说过:& ldquo独立是最基本的自由,也是一个民族的最高荣誉。 & rdquo[5]可见,政策的良好执行需要一个完全独立的环境,即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安全和平的国内环境会促进矿业的发展,相反,动荡的社会环境会阻碍矿业的发展。 3.2缺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采矿条例》和《采矿法》都是在建国初期制定的。 当时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两大法系旨在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展经济,无暇顾及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此,保护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立法宗旨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得到体现,矿业生产经营在这方面的弊端已经显现。例如,早在1927年,资源委员会派人调查江西等地钨、锑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情况时,就发现矿区缺乏统一管理,采矿方法落后,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3] 可见,当时矿产资源的开采是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环保在当时成了奢侈品。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类在未满足较低层次需求的情况下,不可能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环境的保护。 米杜斯团队完成的《增长的极限》报告,以一种蔑视物质增长的童话的口吻警示世人:不惜一切代价,寻求经济双速增长,得不偿失。 3.3第三方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建立环境监督机制是保证矿业安全的有效措施。 民国矿产资源法制中,有矿警,又称矿警。 矿场的费用由矿工承担。警察负责维护矿山的秩序和安全,负责检查和处理违反矿山法规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但不允许干预地方事务。 对于矿区内发生的事件,矿警部门应与矿业公司联系,协助普通警察部门在矿区内外进行调查或执行任务[6]。 矿警的建立对当时矿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ldquo还是要成立矿警,谋求矿业发展。 & rdquo[6]但是,由于矿警的经费全部由矿业公司承担,每个人都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所以大部分采矿权人为了自身利益,会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而忽视环境破坏。 因此,只有少数矿业公司有矿派出所。 可见,矿警是依赖矿企生存的,矿警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能或不愿充分行使监管职责。就算有矿派出所,因为利益因素也没用,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像一纸空文空。 独立性是第三方监督机构充分行使职能的基本保障。因此,矿警既要独立于矿山企业和相关矿产管理部门,又要在利益上与其保持距离。作为非营利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权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不履行职责,彻底走人& ldquo运动员既是裁判& rdquo位置 这样,矿业就会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3.4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应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内容,使之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1930年到1949年,《采矿法》已经修改了9次(包括两次小的改动)。 每一次,都有一些条款被修改。虽然变化不算太大,但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如矿产类型的修改,矿产随着勘探不断更新,在修改过程中以补充的形式加入,包括新发现的矿产和需要禁止勘探开采的矿产。 再比如民国36年的第七修正案,改了108条& ldquo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千元以下罚金& rdquo更改为& ldquo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 rdquo法律中也有许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内容,自颁布以来一直沿用,显示了法律的稳定性。 这种使颁布的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方式,可以妥善处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稳定与变化的关系,极大地促进了当时矿产资源市场的发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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