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工复产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是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不少于50%的复工复产煤矿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产(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煤矿经整改落实后,应重新办理复工复产验收手续。
四是按照省安委会研究意见(闽安委办〔2016〕53号文)精神,省能源集团所属煤矿申请复工复产按地方煤矿的复工复产程序办理。
五是福建煤监局、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将适时对全省各地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审批工作组织督查。 要求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复核,凡验收表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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