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查出的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责令停产整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罚款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明确,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地方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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