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该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提高用电效率。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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