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船方在重量鉴定过程中擅自加注压载水,破坏重量鉴定现场条件。对此,该局及时出具重量证书供收货方对外索赔,帮助企业挽回损失35.7万元,而针对船方擅自破坏重量鉴定现场条件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汕尾检验检疫局提醒国内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要保留到货最终检验和索赔权利,注明以到岸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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