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通知》强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知》明确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境外投资等12个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通知》要求,各级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启动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