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近日决定,将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从而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为积极稳妥推进该项工作,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深入研究下放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意见。委托实施后,该省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局在其辖区内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名义行使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项行政许可;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产煤市(地)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指导、监督。
为积极稳妥推进该项工作,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深入研究下放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意见。委托实施后,该省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局在其辖区内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名义行使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项行政许可;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产煤市(地)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指导、监督。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