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精神,山西省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维持每千瓦时0.1元。同时,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除了对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山西省还将对符合要求的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具体内容是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并按能耗设定了三档电价。通过执行不同梯次的电价政策,山西省将确保将钢铁行业的单位能耗保持在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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