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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今年底前我国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延长!今年底前我国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


3月25日,据财政部消息,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详情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去年4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称,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我国煤炭主要进口国包括澳大利亚、俄罗斯、蒙古国,印尼、美国、加拿大等国,此前除澳大利亚和印尼关税为0外,其他国家分煤种进口关税在3-6%不等。


去年年底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还指出,对7项煤炭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自2023年4月1日起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其中对于未制成型的无烟煤、炼焦煤、未制成型的褐煤、制成型的褐煤实施税率为3%,对于未制成型的其他烟煤实施税率为6%,未制成型的其他煤和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实施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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