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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样管理制度(选煤厂化验室采样操作规程)

煤炭采样管理制度(选煤厂化验室采样操作规程) 煤炭工业部煤矿采样、制样和化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炭是中国的工业粮食和主要能源。 煤炭采样、制样和测试是评价煤炭资源、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利用和销售的手段和依据。 为了适应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加强煤炭质量检验,搞好采掘生产管理,又快又好又省地发展煤炭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收购和生产工作的领导。 矿务局(矿)应在煤质处下设局化验室,矿(厂)应设化验室,配备强有力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和足够的采掘生产人员。 加强采集生产队伍建设,搞好技术培训。 第三条采样、制样和实验室检验应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部颁标准。 第四条大力发展采样制样机械化和实验室分析仪器化,不断改善操作条件,提高效率,提高采样制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局、矿(厂)化验室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局化验室的职责范围1。局化验室主要负责本矿区的煤质分析。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伴生元素分析、煤矸石、水质、油脂、气体、金属材料等与煤质有关的科研工作。 用户需要时,可以做专题分析。 对商品煤样品进行季度综合工业分析,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和热值。 添加炼焦煤(粘结煤)作为胶质层和粘结指数(G) 磷含量高的要做磷分析。 每半年对煤层煤样、生产综合煤样和商品综合煤样进行一次煤质分析(包括混煤、中煤、煤泥、尾矿、洗矸等洗煤副产品。). 其中:炼焦煤(粘结性煤):煤样灰分& le10%,做工业分析,硫,热值,灰分,灰熔点,元素分析,胶质层,粘结指数。 当煤样灰分> 10%时,用原煤样进行工业分析,硫、发热量、灰分、灰熔点;同时要进行降灰,降灰后的精煤样要进行工业分析、硫和元素分析、胶质层和粘结指数。 非炼焦煤(不粘煤):做工业分析,硫、热值、灰分、灰熔点、元素分析(煤样降灰要求同上)。当硫含量大于2%时,进行组分硫分析。 加入褐煤和长烟煤作为腐植酸和透光剂。 在第三世纪,褐煤仍然需要测定苯萃取物。 电厂用煤的可磨性系数应提高。 年轻煤要根据需要进行低温干馏(无烟煤和瘦煤一般没有胶质层、粘结指数、低温干馏等项目)。 使用动力煤需要逐步创造分析有害元素(砷、汞、氯、镉、钯等)的条件。) 二、负责矿(厂)化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局、矿(厂)采掘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经常监督和定期检查上下煤矿和选煤厂的矿化人员执行国家标准和规程的情况。 四、定期检验局、矿(厂)的检验结果,抽样率不低于样品的2%。 组织对本矿区生产的煤样进行筛选和浮选试验。 组织各矿(厂)化验室对煤样进行分析统一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矿(厂)化验室的职责范围。负责本矿(厂)各种煤样的日常检验 煤层样品:对所有可开采的煤样品进行水分、灰分、挥发性物质和总硫的分析。 分析分层煤样的水分、灰分和真实比重。 必要时做产能分析。 生产煤样检验: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 商品煤样:做全水分,分析煤样的水分、灰分、挥发分,积极为硫、发热量创造条件。 选煤厂除了日常的生产检查和商品煤样分析外,还应做每月的综合煤样分析。 二、每季度向局化验室提交一份煤层煤样报告表,每月向局化验室送分析可采煤样(有代表性的),送样数量由局化验室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向局化验室送商品煤品种综合分析煤样(按每批煤的吨位按比例送样)。 三、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矿(厂)煤质化验和水质分析资料。 第三章采掘生产工作的技术管理第七条省(区)煤炭局煤质主管部门对各局(矿)采掘生产工作实行业务技术领导,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开展检查,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八条各省(区)煤炭局指定一个局实验室作为本省(区)的中心实验室。 中心实验室协助省局指导各局(矿)采矿生产技术业务工作,组织实验室化验统一检查(每两年一次),承担全省专项分析项目。 供需双方对商品煤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将代表省(区)煤炭局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技术责任制、安全操作制度、定期检查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采集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和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水平。 新工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试才能独立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原始记录应整洁准确,字迹清晰。 化验单必须经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 第十二条局矿(厂)煤质部门应经常检查采掘质量。 例如煤层的取样位置、生产检验煤样的取样时间、取样位置、商品煤样的数量和重量、样品大小及其对应的重量等。,每月应取样两次,并负责及时将煤层化验结果填写在采掘工程计划上。 第十三条搞好科学管理。 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整洁。 实验室内有害气体作业应配备通风设备,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开存放,剧毒化学试剂的存放和使用应登记并由专人保管。 各矿(厂)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保护。具体办法可参照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委实行保健食品制度报告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1963年9月18日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矿务局化验室负责所属矿(厂)采掘生产设备的补充、更新和更换。 第十五条做好采掘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应有一至二人负责全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天平和温控仪表的校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各局矿(厂)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保管制度,对分析天平、量热仪、热电偶高温计、胶质层测试仪、铂器皿等主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建立档案卡。,从而准确掌握它们的性能、使用和维护。 对违章违纪、保管不善的要进行批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计量主管部门的规定,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定。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经修理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五章煤质基础资料的整理、汇编和上报第十八条各局矿(厂)化验室应当有计划、系统、全面地积累煤质分析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各煤层的煤质变化规律,掌握煤质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用煤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煤质资料。 第十九条各局(矿)化验室每年要做一次分矿、分井、分层煤样全分析台帐;商品煤分矿(厂)分品种总分析台帐;各矿井不同井层生产的煤样筛选和浮沉试验综合汇总表的说明(视需要而定);由省(区)局汇总,于次年3月底前报部(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各局(矿)化验室每三年进行一次煤层可采煤样、生产煤样和商品煤样的整理和汇总(汇总方法和表格见附件),并由省(区)局汇总于次年6月底前报部(一式两份)。 _第二十一章—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一条矿务局(厂)领导应支持采掘生产人员的工作,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对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掘生产任务,成绩显著,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采集和生产人员应坚持科学态度,认真、细致、努力工作。 有权拒绝领导的错误意见,对坚持原则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反映。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如违反或阻碍本办法的实施,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处罚。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中,如有违反* * *等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省(区)煤炭局批准,报部备案。 &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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