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核发机关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严格了对氮肥行业的排污管理。
上一篇:滕州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召开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