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经济运行由疲转兴,煤炭开采企业经营情况有所好转,中央环保督察组也对环境恢复治理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为了使煤炭开采企业进一步落实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为企业的转产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省政府同意:本月起,由煤炭企业根据经营状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要求及企业的转产转型发展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省政府安排,今后,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一律改为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管理,由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使用。煤炭企业原来存储在财政专户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仍按原政策规定进行拨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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