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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9月15日起实施 或每年减负2亿

       日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并将于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次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预计每年可为航运企业减负2亿元。

  《办法》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将拖轮费由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收,调整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类型计收,统一规定拖轮费艘次单价。

  二是,优化船舶引航收费结构。增设一档(8万净吨-12万净吨),并对12万净吨以上的大船引航费实行固定标准上限封顶。同时要求各引航机构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将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四是,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港口理货经营市场已经放开,因此明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

 

  自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到18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并建立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经测算,每年可为进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减负10亿元。此次修订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预计每年可再为航运企业减负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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