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煤矿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下井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者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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