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
原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自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分。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31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1.83分;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同步降低。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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