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动要求,凡是已设立或新设立的“禁燃区”,一律取消煤炭及其制品(包括散煤、型煤、煤泥、煤粉、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实现散煤“清零”;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县(市)、区、乡镇、村,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网点,依法取缔,并采取必要措施,严防反弹;“禁燃区”内有煤炭经营项目的尽量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煤炭经营项目或注(吊)销营业执照。
加大散煤抽检力度。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会战阶段散煤销售网点主体抽检覆盖率100%;对1次抽检不合格散煤的经营行为,依法顶格处罚;对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同时,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坚持罚款与没收劣质散煤双重强化措施,一次违法、顶格处罚,罚没并重、没收为主,防止出现只罚款不没收劣质散煤情况,严禁劣质散煤再次流入市场。并加强网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对线上销售劣质散煤开展专项督查,结合12315举报热线,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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