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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未还募资收警示函 东兴证券保荐"上市即巅峰"

泽达易盛未还募资收警示函 东兴证券保荐"上市即巅峰"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24号)。经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泽达易盛”,688555.SH)根据2021年7月5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述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但泽达易盛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泽达易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泽达易盛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泽达易盛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并于上市次日即6月24日盘中创下股价最高点86.28元,此后股价整体上走低。今日泽达易盛收报13.08元,跌0.53%。 

  泽达易盛招股说明书显示,泽达易盛上市计划募集资金3.40亿元,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入新一代医药智能工厂平台升级项目、智能医药及医疗融合应用平台升级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胡晓莉、陶晨亮。 

  泽达易盛上市公告书显示,泽达易盛上市发行数量为2078万股,发行价格为19.49元/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发行市盈率为31.95倍。 

  此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0.22万元,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3969.90万元,与原计划募集资金数额一致。此次发行费用共计6530.3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其中保荐承销费为4252.52万元。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根据2021年7月5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述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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