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听取了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情况和划定成果的汇报,原则审核通过15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将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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