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表示,从2018年1月1日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暂时负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方山西管理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条件成熟后,全部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除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矿外其他262座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今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除306座煤矿名单以外的新建(含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通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各市人民政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对接、做到无缝衔接,确保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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