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重点监控县的确定与调出作出具体界定。每年初对上一年存在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严重滑坡3个方面15种情形之一的县(市、区)进行清理、核实,纳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进行管理,明确重点监控的问题、整改任务和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
《办法》明确,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定期报告工作制度。重点监控县每季度向市(州)安委会书面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办法》同时明确,重点监控县完成整改任务目标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未完成整改任务目标的县(市、区),在市(州)安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一次性扣1.0分,在省安委会对市(州)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一次性扣0.5分。
《办法》要求,要严格通报问责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组织督导检查重点监控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存在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全省进行通报;发现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因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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