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通知》还表示,河北省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前,不接受省外出让的钢铁产能。省内跨市置换钢铁产能的,须经受让方和出让方所在地市政府同意。
《通知》明确了用于置换的钢铁冶炼设备范围:
可用于置换的钢铁冶炼设备范围:
1.201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报告》(冀政呈【2016】20号)中的钢铁企业冶炼设备,且取得发改部门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或整体退出钢铁企业冶炼设备;
2.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
1.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
2.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期拆除到位的冶炼设备产能。
《通知》称,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装备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
(三)新建项目产品结构升级,冶炼工艺合理、生产装备先进,环保措施齐全、节能效果显著等内容或材料。
(四)出让产能企业和所在地级人民政府按期拆除置换设备承诺书,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或认可的拆除方案。
(五)跨市置换钢铁产能的,提供出让、受让方市政府的同意出让、受让产能的意见。
(六)用于置换的企业提供的置换设备产能去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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