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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扩大空气质量排名范围 实现监测状态接轨国际

生态环境部22日通报了2018年上半年空气质量状况:1—6月,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7.2%,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


1—6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44.9%,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扩大至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从本月起,每月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2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20个城市名单,每半年发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和相对较差的20个城市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进一步扩大城市排名范围,充分发挥排名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作用,传导治污压力,促进协同治理,为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积极效应。


据介绍,扩大排名范围能突出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和城市,服务区域协同治理,实现重点区域和城市全覆盖。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同时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按照该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7月21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污染物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监测,修改为气态污染物按照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况状态(监测点的实际气温和气压)监测;二是明确要求各监测点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支持空气质量数据的对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后的标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不变。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折算,状态调整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适时开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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