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曾联合下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通知要求,所有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其隶属企业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于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指出,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2012年内完成。鉴于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多发,灾害防治基础较差,现已全部停产,各地区要加快对拥有此类矿井的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进度。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凡发现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停产整顿措施,仍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还要求,要加大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此外,各地要对停产整顿情况和相关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于4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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