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 “僵尸企业”煤矿;坚决关闭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的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
《意见》提出,2019年8月底前,市级人民政府(湖南省属煤矿由属地市级人民政府会同湖南省国资委)按照政策要求,对标对矿,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关闭煤矿名单,确定关闭退出时间。
《意见》还对监管监察执法、退出限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在财政奖补等方面明确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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