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违法事实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2019年12月6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设计组织实施,逾期未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750,000.00)元整,对该矿总经理刘某处罚款贰万(?20,000.00)元整
下一篇:大同煤监分局第二党支部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会
上一篇:大同监察分局第一党支部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