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能力生产是造成恶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切实将此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20年元月份,晋城煤监分局结合安全集中整治,将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下达生产经营指标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察内容进行监察,从源头上遏制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为。监察工作中,分局要求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不超核定生产能力的原则,结合煤矿采掘接续、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下达煤矿生产任务,确定生产经营指标。严禁主体企业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对于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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