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田及其划分原则
划归一个矿山企业开采的全部矿床或某一部分叫矿田。在一个矿山企业中划归一个矿井(坑口)开采的全部矿床或其中一部分叫井田,如图5—2所示。矿田有时等于井田,有时包括数个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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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矿床的范围大,矿体又比较集中,为了生产管理方便,可以用一个井田开采。相反,若矿床很大或矿体比较分散,如用一个井田开采全部矿床,则所开掘的巷道工程量大,生产地点过于分散,因而造成经济上不合理,此时应划分为几个井田开采。当开采一个很大的矿床时,确定合理的井田范围,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国家对矿山基本建设时间和年产量的规定
(2)矿床勘探程度
(3)矿床埋藏特征
矿体数量及其厚度,有无地质破坏,有无不同规模的无矿带等。一般情况下,为使一个井田有足够的储量,并从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方便出发,矿体走向长度为500~800m或1 000一1 500m,深度为500~600m,用一个井田开采是合理的。当开采厚度大或埋藏较深的矿床,为便于分期建设和广泛利用中小型设备,可采取较小的井田尺寸。
(4)矿区地表地形条件是否存在河流、湖泊,有无铁路线穿过矿体等。
(5)经济效果
(6)安全生产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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