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批准的《计划》应立即向全矿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区(队)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应负责本单位职工学习,同时向职工讲解各种灭火器、自救器和压自救器的性能与使用方法,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过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干部和工人,不准下井工作。
《计划》如有修改补充,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对照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4、公司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已批准的《计划》的贯彻情况。
5、调度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各种图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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