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采区回采率,征求意见稿按开采方式、煤层厚度分别制定了不同标准。对于井工煤矿,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对于露天煤矿,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90%,厚煤层不低于95%。
在原煤入选率上,除部分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外,原则上应达到100%。受煤类、技术、市场条件限制,达不到100%的,要求说明原因并制定提高入选率的规划,在上一个年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在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上,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炭及其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如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油母页岩、高岭土、黄铁矿等。根据要求,煤矸石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矿井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受技术、市场条件限制不能利用或达不到标准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国土资源部强调,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标准。达不到本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以本标准为依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本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根据工作安排,国土资源部将定期公告符合本标准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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