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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给煤炭清洁利用“立规矩”

          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和能源结构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与燃煤利用有很大关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为64.0%,水电、风电、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为17.9%。在短时期内,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会改变。如何清洁用煤、用好煤,成为各地治理大气污染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规范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山东省聊城市日前印发《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实施。《办法》坚持“源头防治、过程监管、严管煤质、达标排放、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对煤炭装卸、运输、加工和使用等环节做出了具体要求。

          煤炭清洁利用情况要进行年度考核

           煤炭清洁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办法》规定,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同时会同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

          根据《办法》要求,经信部门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和组织、协调、指导煤炭清洁利用促进工作,督促企业高效清洁利用煤炭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单位、燃煤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察监测;公安部门负责对在行政执法中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处置,对违规违法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此外,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煤炭检验检测化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检定或校准;交通运输、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煤炭电子交易平台、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物流、煤炭期货进行监督管理。

          为保证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聊城市制定了考核办法,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储煤场管不好,最高可罚3万元

          由于受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春季我国北方地区的地表极易起尘土,因此防治扬尘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内容,而物料堆场是扬尘防治的重点场所之一,其中就包括储煤场。

             为加强对储煤场地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规定,聊城市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包括经营性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法》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等周边和河流两侧两千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经营性储煤场。已建成的储煤场地经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聊城市储煤场地规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2处~3 处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把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储煤场地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

          《办法》规定,储煤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储煤场地和进出道路必须硬化;储煤场地周边设置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防风抑尘设施要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两米以上(全封闭储煤场地除外);场地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或移动式喷淋设施;场地出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装置;场地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回收喷淋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储煤场地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

          对于储煤场地不符合本市布局规划要求违法建设的,聊城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储煤场地未设置防尘、抑尘设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置车辆进出清洗设施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控煤质,加强监管运输使用环节

           煤炭在装卸、运输的过程中会产生煤尘,对周边的大气环境等造成污染,大量的散煤燃烧也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减少这些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办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其经营、加工、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和煤质检测信息,并保留两年。

             煤炭经营企业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鼓励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

            对于未按照要求经营和燃烧煤炭的单位或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办法》要求全市经营和燃用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禁止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测煤质,并于每月 5 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上一月煤质检测信息。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汇总后,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向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煤质检测信息。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煤炭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散煤的燃烧对雾霾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规范散煤使用,减少污染排放,《办法》规定全市散煤使用采取配送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散煤使用区域布局,合理规划建设 1个~3 个洁净煤配送中心,对全市居民生活、型煤加工以及没有采取脱硫除尘措施的燃煤单位实行统一配送,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民用洁净煤配送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市财政根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补贴情况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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