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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条件不安全班组长有权拒绝开工

  据新华社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规定明确,班组长有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   
  这份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
  规定还明确了班组长的其他权利,包括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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