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煤矿企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由青海煤监局统一管理。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对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各级煤矿安监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每条信息应包括煤矿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采矿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青海煤监局将通过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名单抄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级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安全核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要跟踪落实惩戒措施,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