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是怎样规定的?
答:《规程》第14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与其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m2的空间中,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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