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手续不全、失效,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免去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职务。
二是从业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警告或免职处分。
三是生产装置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使系统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警告或免职处分。
四是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或失效,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警告或免职处分。
五是未经审批擅自修改、摘除联锁报警系统或装置重要安全仪表失效,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警告或免职处分。
六是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及盲板抽堵等特殊危险作业,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警告或免职处分。
七是外委施工队伍无相关资质或手续不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警告或免职处分。
八是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给予责任者警告或免职处分。
九是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导致隐患处于失控状态,给予分管领导警告或免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