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要求,原煤生产能力不低于规定生产规模的煤矿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矿井生产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上、安全基础管理扎实、资产优良的煤矿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和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强强联合,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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