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监测系统的信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2)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健全的信息调度中心(室),确保24h比间断值守。省、市(地)、县三级瓦斯检测系统的信息管理纳入信息调度中心(室)的日常工作。地方煤矿的信息管理由市(地)主管部门同一规定。国有重点煤矿的信息管理由各煤矿集团公司统一规定。
(3)对瓦斯监测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具备煤矿通风管理知识和熟练掌握瓦斯监测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每班值班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对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要按特殊工种对待,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发证工作由省局组织或由省局委托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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