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
(三)完善事故续报制度。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险救援和处理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每天续报2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每天续报1次,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以及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