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方面违规行为(16条)
1、浆液未按规定比例进行配比的;
2、工作面束管出现折断、漏气,而未及时处理的;
3、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不按要求进行封堵的;
4、未定期检查高冒点、采空区一氧化碳等参数的;
5、防灭火管路出现跑、漏现象未及时处理的;
6、地面、井下消防材料未按规定配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45天内未进行封闭的;
8、注凝胶设备管路接头未使用正规“U”型卡的;
9、采掘工作面过老巷未对老巷进行防火检查及采取措施处理的;
10、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设置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的;
11、高冒点、采空区出现发火预兆,未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2、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的;
13、突出危险矿井在烧焊时未停止突出危险区域一切工作的;
14、高冒点普查未先检查顶板情况,捣孔时人员站在捣杆正下方的;
15、采掘工作面出现高冒区未及时通知通风管理部门的;
16、压注化学材料进行防灭火工作时,未穿戴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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