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煤源购销合同签订过程中,省煤炭工业厅要求,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参与签订煤源购销合同的煤炭生产企业的合法性、生产能力(工程煤产量)和2013年度的生产情况,在煤源购销合同签订中严格把关,分别确定各企业的省内销量(含自用煤),公路外运出省和铁路煤炭销售量,严禁非法违法煤炭流入销售渠道。
在2013年全省煤源购销合同签订汇总工作中,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属重组整合主体煤炭企业与煤炭经销企业(用户)煤源购销合同的签订,将由各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自行安排,既可由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统一对外签订,也可由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炭生产企业对煤炭经销企业 (用户)签订。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将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炭生产企业 (含中煤能源、山西煤炭运销、山西进出口集团公司兼并整合矿井)与煤炭经营企业(用户)签订的煤源购销合同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含中煤能源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负责对各自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经营企业(用户)所签订的煤源购销合同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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