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所支持的矿山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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