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阁会议关于规制及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此次对《公路法施行令》等规定的占用许可对象进行了追加,满足了希望在公路区域内设置太阳能发电及风力发电设备的民间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愿望,以及地方政府等提出的设置海啸避难设施的要求。
太阳能发电设备等以在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上设置为条件。要求设置时必须确保《公路构造令》等规定的宽度。虽然允许将设备架设在车道上方,但目前还不能在车道上直接设置支柱等。
作为海啸避难设施,主要设想了海啸避难塔等。如果进行设置,必须采用坚固的构造。
在发放占用许可的同时,与电线杆和广告牌等一样,还规定了占用费。设置太阳能发电设备等时,年占用费设定为每平方米820日元到2100日元。对于海啸避難设施,则按附近地价乘以0.028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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