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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是指在试点地区,法院对保险纠纷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同时,该《通知》明确了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保险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此外,该《通知》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提出若干要求,其中要求法院建立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解决纠纷;有条件的法院可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
另悉,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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