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
我国国内所有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的煤矿,包括中央直属、省属、市县属、乡属及个体煤矿等各类煤矿,均要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煤矿建成投产后,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设计能力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
(2)经依法立项、正在进行改扩建的煤矿,仅对正常生产的系统进行核定。改扩建工程竣工投产后,按依法批准的改扩建设计所确定的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
(3)经依法批准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的煤矿,仅对批准保留的正常生产系统或整合主体进行核定。煤矿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工程竣工投产后,凡在初步设计中已明确设计生产能力的,将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凡未明确设计生产能力的,按依法批准的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设计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核定。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关闭范围并且已停止生产的,不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仍在生产的应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5)一矿多井的煤矿,应对每个具备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单独核定,并根据每个独立井核定的生产能力来组织生产。
(6)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暂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待整顿合格恢复正常生产后,再及时组织核定。
(7)煤矿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为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暂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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