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永兴煤矿业主代表黄琦伟、总矿长汪树清和南井矿长刘茂贵在矿委会会议中研究决定直接开采筠连县安监局和筠连县经信局核定整改范围之外的永兴煤矿南井33184巷4号切眼的8号煤层,并陆续组织安排工人在该处生产作业。11月27日7时30分,南井带班副矿长刘永忠召开班前会议组织安排工人下井作业,并让只具备瓦解员资格、不具备爆破员资质的工人卜少江实施爆破作业。当日8时50分左右,瓦解员卜少江在未将井下工人撤离到远距离防爆洞室的情况下,违规在33184巷4号切点实施近距离爆破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在起爆点附近的4名工人死亡、9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筠连县公安局将上述5人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筠连县检察院受理、审查案件后认为,黄琦伟、汪树清等5人的行为涉嫌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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