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法律——安全生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根本法
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主要指宪法。《宪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① 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② 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③ 相关法律: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
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在我省关于煤炭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