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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4-15 00:10:13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1)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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