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有何要求?
《防突规定》第23条规定,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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