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的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所阐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什么样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日期:2021-05-04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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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的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所阐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什么样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的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所阐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什么样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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